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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21-04-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Im体育官网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各单位(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政管综〔2017〕71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19〕5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20〕75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Im体育官网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对在履行职能或业务活动中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的固定资产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

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安全与后勤管理处、科技处、实训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与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总结、考核、评估、评优、培训等工作;

(三)指导并参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论证、购建、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修、维护,以及固定资产的调配、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效益和运行成本进行评估、评价,对使用效率低、配置不合理的固定资产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六)协调全校固定资产的合理分配和布局,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实现资源共享,拓展固定资产的使用功能,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

(七)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安全与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校建设的需要,提出现有固定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

(三)指导并监督学校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账卡登记、总账管理和仪器设备明细账管理;参与仪器设备的处置;参与各类固定资产验收和处置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校性的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工作;

(八)负责筹备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工作。

(九)完成校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根据资产的类别和功能,分别由相关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教务处是学校教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室的调配管理。教室内部资产管理参见《Im体育app官网登录入口教室使用管理规定(试行)》(闽生工院〔2018〕196号)。

2.学生工作部是学校学生宿舍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学生宿舍的调配管理及宿舍内部资产管理。

3.安全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在建工程、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账;负责学校土地使用的管理;负责学校房屋、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管理(含验收、接收、入帐、调配、修缮、处置报批及日常管理等);负责学校房屋、构筑物、店面、场地、食堂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和进场交易、合同签定以及出租出借后的日常管理等;负责用具、装具等的配置、验收、入账、调剂、处置等管理;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管理,负责学校房产证、土地证的办理;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在建工程的资产管理、竣工验收以及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的移交;做好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完成土地证、房产证的办理工作。

4.财务处是学校资产价值形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资产增减、折旧的账务处理;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对按规定处置的资产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购置资金预算安排工作。

5.团委是学校文艺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文艺设施和装备的管理,负责全校文艺装备的配置、验收、入账、调剂、处置等管理。

6.公共基础部是学校体育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体育设施和设备的管理,负责全校体育设备的配置、验收、入账、调剂、处置等管理。

7.实训实验中心是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实训教学仪器及相关配套系统软件的立项审核、购置论证、参与验收、建立台账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建立开放共享机制、监督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及使用维护等工作。

8.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是全校性信息化设备、教学仪器设备与软件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或参与全校性信息化设备的购置论证、验收、使用及网络安全管理等;负责或参与大型软件类资产的购置论证、验收、网络安全管理等。

9.图书馆是学校图书类资产、文物、陈列品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图书、期刊、资料及数字资源的归口管理;负责全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的验收、明细账管理工作;负责文物、陈列品的接收(验收)、入账、保管等管理工作。

以上归口管理部门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担其主要职责的部门继续承担归口管理固定资产职责。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专责资产管理员,将每项资产落实到具体使用地点、具体保管人和具体领用人。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要填写资产管理工作交接清单,由本单位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变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变动和交接情况报安全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各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组织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预算申请、申购、验收、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调拨、报废及有关报废品保管,提出固定资产调剂、使用和处置意见;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价,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上缴有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应缴费用;

(六)及时向安全与后勤管理处报告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以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本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固定资产配置,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部门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五条 纳入学校配置计划的固定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资产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应按照学校采购规章制度规定依规采购,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第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资产调剂的范围: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内固定资产调剂,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校内本部门内部资产调剂:由领用人提出申请、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审核后报本部门领导审核、安全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二)校内跨部门资产调剂:由资产调出部门提出申请、调入部门同意接收、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审核后报部门领导审核、安全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购置(建)和调剂的资产,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确定为固定资产加以管理和核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和出借、出租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管辖及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及时处理资产损溢,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推行软件正版化,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共享共用、调剂利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安全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固定资产配置和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下列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安全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实施方案,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定后,由安全与后勤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1.土地、房屋和车辆处置;

2.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处置(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批量价值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至500万元的资产处置(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安全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实施方案,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定后,由安全与后勤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除土地、房屋和车辆,下列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安全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实施方案,按下列程序核批后,核批文件由安全与后勤管理处抄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1.批量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批。

2.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报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3.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的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报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主办部门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部门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出售学校国有资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交易方式,并依法公开自主委托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审批流程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售、置换固定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将固定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将学校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调拨(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固定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机关管理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代表学校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其他固定资产评估项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及省财政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主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除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省财政厅组织资产清查外,学校组织开展的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向省教育厅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省教育厅同意立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等内容。具体实施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四)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五)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相关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依据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开展产权产籍登记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向省机关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及其分布、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其使用情况;

(四)单位经营性资产情况,包括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代表学校按照以下规定及时进行产权登记:

(一)学校新设立的,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学校因依法撤消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定期对归口管理的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学校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发生产权纠纷的,两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事发单位要及时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报批。由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代表学校处理产权纠纷。

(一)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前发生产权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订解决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定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或省机关管理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

(二)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订解决方案或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并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决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作为校内巡察和校内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归口资产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检查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工程。各单位各部门从资产配置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处置等都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五)擅自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

(六)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七)报送、公布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八)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归口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报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用于对内服务保障的食堂(餐厅)经营权委托管理、实验室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的管理分别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月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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